Article 12
In force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