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