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养老照料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鼓励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场地等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用于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