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建立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管理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负责接收扣押、弃养及流浪的犬只。对留检收容的犬只必须予以免疫,并提供必要的饲养条件和治疗措施。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