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将检测结果记入相关档案,并向用户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