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河道和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查处违法水产养殖、捕捞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湿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陆水流域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陆水流域的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管理单位依据职权做好管理范围内陆水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