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陆水流域保护工作,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流域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陆水流域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陆水流域保护相关工作,可以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