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违法排污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