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未经依法批准在陆水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和监督检查,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