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和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