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二)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三)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四)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五)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