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建设科技合作园区、公共创新平台、合作开展重大科技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作等形式,开展国际和港澳台科技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各类对外科技交流专业机构通过举办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开展国际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外国和港澳台专家牵头或者参与本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规划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外国和港澳台专家、科研机构或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者担任项目负责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务考察、出境参展、贸易洽谈、离岸创新创业、技术贸易、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为国际和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提供服务和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