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本市加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的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支持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引导基金并足额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创业领域,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在穗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开展投资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基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机制和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基金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