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对犬只实施暂扣,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观察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