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占道加工、制作,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沿街散发广告、传单;
(四)露天焚烧树叶、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占道加工、制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街散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露天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