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
(二)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