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总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总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