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员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