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维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贴和培训等。
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长城保护公益基金,接收社会捐赠,参与长城保护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参与长城研究、利用、展示、开放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