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和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综合协调机制。长城保护工作应当纳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向村(居)民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