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