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争取国家投入、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