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单位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