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Chapter 5 选民登记Article 30In force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未列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