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