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