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新建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评估论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