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对山体及相关保护设施进行巡查,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