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经营者的义务Article 22In force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还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