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供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