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