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26, 2021
- Articles
- 30 articles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总则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实习实训等产学研合作。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便利。
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
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者再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在本省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区)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专场招聘会。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有关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申请仲裁;
(三)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纠纷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识的台湾同胞协助调解。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方便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投诉事项重大、复杂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处理。
(一)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二)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的;
(三)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参加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的;
(四)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动产、不动产实行征收、征用的;
(五)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的;
(六)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或者违法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