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