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

经不停车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责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检测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行为实施处罚。

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将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位置向社会公告,并在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所在农村公路路段的醒目处设置超限技术监控告知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