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对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