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建立完善县域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推进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和设施资源共享,促进客货运输、供销、电商、快递等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货运班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鼓励建设农村综合运输服务站,满足农产品运输、快递、物流配送等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