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主席团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执行主席、常务主席提议,主席团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任会议提出的罢免案,由召集人提议,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被提请罢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或者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