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并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五)其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