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当有代表一人。
各区县(自治县)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地区基本名额数、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分别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决定。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分配给当地驻军的名额,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当地警备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