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能超过一千名。

(二)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三)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