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街道和较大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