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其中一名副理事长由仲裁院院长担任。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的人士以及其他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市政府聘任。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形时,市政府可以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