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辖区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并组织看守或者监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道口,由产权单位看守或者监护。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