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校长、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

(二)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组织有偿家教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

(五)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生补课的;

(六)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的;

(七)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九)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