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的;
(四)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土地的;
(五)擅自改变学校土地用途的;
(六)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七)向学校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的;
(八)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的;
(九)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十)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