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