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秩序、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

旅游景区(点)应当建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引导标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擅自摆摊、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