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划定水产、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布局水产、畜禽养殖区域。

在白洋淀淀内以及淀边、入淀河流沿岸规定范围内,禁止从事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淀内控制捕捞行为,设定白洋淀禁渔期,非禁渔期科学合理捕捞。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禁止直接排入河流、淀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废水、粪便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