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保护名录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地点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标准和维护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涂改、遮挡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