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实施保护规划所需的居民、村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因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需要开辟新址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影响原有村庄格局和风貌的区域内确定选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技术标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前述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等补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